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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建筑业“许可准入”增加3项

11月22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向社会公布。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列入事项131项,相比《清单(2018年版)》减少了事项20项,缩减比例为13%。

  • 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

以下与建筑业相关的,均为许可准入事项,与《清单(2018年版)》相比,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三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许可准入类
(五)

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事项编码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主管部门

40

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2050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地震局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安全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

发展改革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生态环境部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自然资源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水利部

能源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部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水利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审批

水利部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利部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物局

41

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海洋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

205002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自然资源部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生态环境部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自然资源部

海域使用权审批(含招拍挂)

自然资源部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农业农村部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事项编码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主管部门

49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207001

公路工程施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

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交通运输部

利用坝(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水利部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投资立项审批

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附: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四)建筑业

32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33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需要依法保护用地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自然资源部

34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35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36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37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7号)

自然资源部

38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部

39

禁止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

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交通运输部

46

禁止利用内河封闭水域等内河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47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民航局

48

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禁止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邮政局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6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67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能源局

68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69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70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71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72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73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74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部

75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部

76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部

77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78

禁止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利部

79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水利部

80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水利部

81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82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

83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84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85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

86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水利部

87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8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89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90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91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92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93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路园工业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94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95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96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97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林草局

98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99

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部

100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部

101

禁止实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业或其他行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电总局

102

禁止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103

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兴建涉外项目,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未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外围邻近地带兴建涉外项目,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国家人防办

104

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内建设、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国家人防办

105

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部

106

禁止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家人防办

107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108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109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生态环境部

110

禁止冲滩拆解船舶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生态环境部

111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112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113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农村部

114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林草局

115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

林草局

116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市场监管总局

117

禁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

林草局

118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部

119

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节水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发展改革委

120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121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122

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广东)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

12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广东)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

124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广东)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

125

禁止猎捕、买卖青蛙(河北)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河北省

126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以及含磷洗涤用品和一次性木筷(西藏)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





湖南君志达集团成立于20088月,坐落于历史悠久的“宝庆府”——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湘商产业园。经过十年的辛勤耕耘,不断扩展蓝图,现旗下有三家分公司——君志达保温、君志达科莱达、君志达新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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